列印時間:113/05/18 23:04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43 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 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