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36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依商業團體法
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
員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