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0-5 條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者,應編製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
冊之電腦媒體,連同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帳簿劃撥交付
日前送交保管事業。
保管事業依前項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所載,於交付日撥
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帳戶;證券所有人未於參加人開設帳戶者,其帳簿
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登載於保管事業之發行人帳簿之登錄帳部分。
保管事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帳簿劃撥交付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二項之證券所有人,應先於參加人處開設帳戶並於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
理有價證券轉帳至其帳戶後,始得辦理有價證券領回、賣出及設質等帳簿
劃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