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4 條
參加人之客戶 (以下簡稱客戶) 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
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
參加人名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