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登記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第 2 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