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登記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第 4 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
在此限。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
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