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
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