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稽核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
業:
一、公司應視各子公司之業務性質、營運規模及員工人數,指導其設置內
    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監督
    其執行。
二、公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各子公司納入內部稽核範圍,定期或不定
    期執行稽核作業;稽核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陳核後,應通知各受查之
    子公司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
    措施。
三、子公司應將專案稽核計畫、年度稽核計畫及實際執行情形,發現之內
    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儘速向公司提出報告。
四、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各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
    ,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