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每一客戶以開立一戶為限。
證券商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告書,
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按每一客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
列事項:
一、借貸交易事項及餘額。
二、擔保品明細及其價值。
三、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