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27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
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