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 31 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四、自客戶借入者。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