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均應有詳實之紀錄,並應逐
日編製下列表報:
一、現金管理專戶之保管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現金管理專戶之運用款項交易及撥轉日報表。
三、現金管理專戶之個別客戶保管及運用款項撥付明細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傳送當月現金管理專戶之保管款項收付日報表及運用
款項交易及撥轉日報表之資料予證券交易所。
本業務相關之報表、憑證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如其他有關法令對該等
資料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理。惟遇有爭議時,應保
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