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27 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
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