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Declaration of Acquisition of Share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3-1, Paragraph 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與他人共同取得股份,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
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取得人間如有書面合意,應將該書面合意併同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