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4 條
申請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及第十條
之規定申請設置證券商,或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
類或營業項目,檢具申請書件,送請本中心審查後轉陳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一),載明其
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簽訂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
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契約(附件二)。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與本中心簽訂契約者,遇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
項所列應申報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送請本中心轉陳主管機關。

附件附表: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