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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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基本法規 |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告受益人或持有人權益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 公司得函知其公告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二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於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時,應檢送公開說明 書四份。 三 受託機構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編製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信 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於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同 時;特殊目的公司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損益及分配金額,帳 面餘額、已收回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及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 所作成之報告書,於向監督機構報告並通知各持有人同時,應各檢送 二份。 四 特殊目的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時,應 將各該資料各檢送二份。 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公司得以原件或摘錄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