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3-28 條
上市公司自其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
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之二十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規定上市(
櫃)買賣日起二年內,其再經分割之受讓公司,不得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
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之上市。
上櫃公司進行分割,其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者,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函釋: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