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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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基本法規 |
上市公司自其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 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之二十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規定上市( 櫃)買賣日起二年內,其再經分割之受讓公司,不得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 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之上市。 上櫃公司進行分割,其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者,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