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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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基本法規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除第二項情形外,證券經紀商應依一 般委託人違約有關規定處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 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應代辦交割及通知委任人,並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當日下 午六時前,將相關事實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檢同保管機 構出具之越權交易通知書、相關交易憑證及受託契約(含開戶所附文 件)等文件影本先行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再將原件申報本公司轉 報主管機關。但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 項規定者,得依相關契約或法律意見書所載有權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者替代保管機構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二 證券經紀商對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應自即日起拒絕接受委託買賣 有價證券。至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不受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限制。 三 證券經紀商代辦交割所受之有價證券或代價,應於申報之次一營業日 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但同一帳戶、同一種 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得為相互抵繳處理。 四 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相關處理情形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 代表人印章,檢同相關交易憑證影本申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本公司依據第二項第一款之申報,即行轉知各證券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