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380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0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72 條 (059.09.04)
  • 要  旨: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承受因合併而消
    滅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及公司變更組織,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承受變
    更組織前公司持有之有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主    旨: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因合併而消滅
              之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及公司變更組織,變更組織後之公司,依公
              司法規定承受變更組織前公司持有之有價證券,核非買賣行為,應免徵證
              券交易稅。
    說    明: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權利義
              務,係屬概括承受性質。故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有
              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令彙編 (81年版) 第 352 頁
    營業稅、印花稅、證券交易稅法令彙編(八十五年版)第 4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