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適用釋疑
全文內容: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司減資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是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合於行政院規定標準之工礦業或事業,取得之記 名股票,如未繼續持有至第三年度終了,即因公司彌補虧損而減資;則收 回註銷部分,自無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條就原始認股之價款百分之十五限 度內,抵減該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規定之適用。
中小企業發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賦稅法令彙編(84年版)第 122-1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