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專案核准合併者,其申請所有權 移轉登記時,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十五款規定,由權利人單獨 申請之,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十月二 十日申請書辦理。 二 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 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為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 另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 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承受。」此即概括承受,其性質與自然人之繼 承同論、司法院三十年七月十日院字第二二一○號著有解釋。故公司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專案核准合併者,該被合併之公 司既因合併而消滅,已無義務人,合併後存續之公司,依土地法第七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得單獨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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