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融(三)字第 09100170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1 條 (091.02.06)
  • 要  旨:
    出售不良債權損失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折價損失,其尚
    未攤提之金額,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主    旨: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及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八
              日台財融 (三) 字第○九一三○○○○五一號令釋示之出售不良債權損失
              或以不良債權折價抵繳合資公司股款之折價損失,其尚未攤提之金額,應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本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九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二四三三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2 輯 第 13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120273752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