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91)台財證(一)字第 1168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91.02.06)
  • 要  旨:
    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前買回公司股票之處理相關疑義

    主 旨:所詢金融機構原為轉讓予員工而買回之庫藏股,於該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
    控股公司後,該庫藏股究應屬於該金融機構或轉換後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
    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所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勤稅字第○一三號函。
    二 有關前開庫藏股所有權疑義,本會業函復如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九
    一) 台財證 (一) 字第一○一四七四號函,合先說明。
    三 另倘原金融機構為轉讓予員工而買回之庫藏股,於該金融機構轉換為
    金融控股公司後,成為原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而有交
    叉持股情形者,依財政部金融局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所公布「金融
    控股公司法暨相關子法涉及法令或實務序疑義之問答彙編」之「參、
    庫藏股問題」中所述,為援引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買回
    庫藏股給予轉讓期限之精神,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意旨,給予最長三年之調整期。但逾期未轉讓者,視為金融控股公司
    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註銷 (詳後附件) 。

    資料來源: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2 輯 11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