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不得辦理配合證券交易款券劃撥交割制度之實施及為投資上市或上 櫃股票等交割之需而於代理款項劃撥之信用合作社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
主 旨:貴社請釋保險業得否配合證券交易款券劃撥交割制度之實施及為投資上市 或上櫃股票等交割之需而於代理款項劃撥之信用合作社開立活期性存款帳 戶乙案,根據本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九一八一號 函規定,保險業尚不得辦理。說 明:一 依據本部保險司案陳 貴社八十四年元月二十三日北市三信業字第○ 六九號函辦理。 二 檢附主旨函釋影本乙份。
壽險研究 第 106 期 2 頁 保險法令彙編(上冊)(八十五年版)第 605 頁 保險法令彙編(88年新版)第 512-51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