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銀行得申請擔任在我國設有分公司之外國保險公司之證券保管機構
主 旨:貴分行申請擔任在我國設有分公司之外國保險公司之證券保管機構乙案, 准予辦理,惟仍須準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六條 之規定,以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 報等事宜為限。請查照。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分行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81)柏字第○七九號函、 九月二十九日(81)柏字第○八○號函,及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十 月二十九日(81)台財證(四)第七五三一○號函辦理。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 輯 7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