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紀商買賣證券當日不得沖銷之規定
主 旨:為商應當前證券市場需要,對於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賣出證券,於成交 後,除依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買賣者外,應 逐筆將賣出之證券交付證券經紀商,不得以當日買進之同種類證券抵充。 該項措施自本 (七) 月廿二日開始實施,並由證券經紀商負責切實執行, 請查照辦理。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50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