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82)商字第 2289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16、44 條 (077.01.29)
  • 要  旨:
    公司行號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毋須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二、按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者係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證券業務種
                  類之一 (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 。而經營此種類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 。且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 (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
                  ) ,先為敘明。
              三、一般公司行號 (非證券交易法所定之證券商) 透過證券商在公開市場
                  買賣有價證券,係屬公司行號之理財行為,性質上既非屬經營證券業
                  之證券商,自不必將買賣有價證券列為業務項目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