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中央銀行
發文字號: 台央外伍字第 0950033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93.06.15)
  • 要  旨:
    配合「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相關 5  
    則解釋函停止適用

    主 旨:「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
    、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業經本行於 95 年 7 月 7 日
    以台央外伍字第 0950033348 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請 查
    照。
    說 明:本行下列通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87 年 3 月 6 日(87)台央外伍字第 0400359 號。
    二、93 年 2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12765 號。
    三、93 年 6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31484 號。
    四、94 年 3 月 4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1423 號。
    五、94 年 4 月 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17413 號。
    正 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
    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
    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
    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
    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腦
    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
    科、資料科(含附件)

    附 件: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
    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附表十修正規定
    三、(結匯限額之注意)
    銀行業受理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新臺幣結匯時,應注
    意每筆結匯金額以十萬美元為限,並應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結匯款
    化整為零,以規避須依申報辦法第六條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之規定;受理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辦理新臺幣結匯者,累計結匯
    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之核准範圍。
    銀行業受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其每筆結匯金
    額應計入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團體從事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
    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結匯款與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相符,經銀行
    業查驗函件相符後受理之結匯,不在此限。
    二十七、(代結匯之確認)
    銀行業受理經本行同意之公司、行號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辦理新臺
    幣結匯申報時,應分別代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
    理:
    (一)經營就業服務業者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
    1.就業服務業者填報之申報書、本行同意業者代外籍勞工辦理
    新臺幣結匯申報之同意文件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本行同意函載有代理結匯期限者
    免附)、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臺薪津結匯清單或代理國內聘
    僱人匯出外籍勞工在臺薪津結匯清單(如附件五)。
    2.結匯清單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並注意
    結匯清單中所列委託人委託結匯金額是否合理,如發現有異
    常者,應請申報義務人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
    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受理。
    (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業者(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代委託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
    證券之結匯: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冊
    (內容包括委託人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
    個別委託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
    免填列)。
    2.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
    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匯授
    權書。
    3.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人利
    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
    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三)壽險業者代要保人辦理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
    1.壽險業者填報之申報書、要保人之結匯授權書及要保人結匯
    清冊(內容包括要保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
    結匯金額。個別要保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
    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壽險業者與要保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壽險業者辦理結
    匯者,得以壽險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要
    保人之結匯授權書。
    3.查詢計入要保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要保人利
    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售,
    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四)信用卡業者或發卡銀行代持卡人辦理信用卡、轉帳卡及金融卡
    國外提款或消費款之結匯:業者或發卡銀行填報之申報書及本
    行核發其代持卡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之同意文件。
    (五)臺灣期貨交易所代結算會員辦理期貨結算交割之結匯:
    1.臺灣期貨交易所填報之申報書及結算會員結匯清冊(內容包
    括結算會員名稱、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結算會員每筆結匯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免填列)。
    2.查詢計入結算會員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六)期貨經理事業代委託人辦理投資國內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結匯:
    1.業者填報之申報書、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及委託人結匯清冊
    (內容包括委託人名稱、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結匯金額。
    個別委託人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得
    免填列)。
    2.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契約已明文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
    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代替委託人之結匯授
    權書。
    3.查詢計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共同委任按出資比例分
    別計入個別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該結匯係就委託
    人利用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已匯出之款項,重行辦理匯入結
    售,經出具聲明書者,不在此限。
    二十八、(經營外匯相關業務業者結匯案件之確認)
    銀行業受理經本行同意辦理外匯相關業務業者之新臺幣結匯案件
    ,應分別結匯類型,確認下列事項無誤後始得辦理: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
    1.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本行同意函及委託人結匯清冊(內容
    包括委託人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二)期貨商代委託人辦理從事國內外幣計價期貨及國外期貨交易業
    務之結匯:
    1.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
    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及委託人結
    匯清冊(內容包括委託人統一編號及結匯金額)。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三)期貨商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匯:
    1.憑辦文件: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
    貨經紀業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
    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結匯清冊(內容包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身分編號及結匯金額)。
    2.結匯項目以下列二項為限: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損益之結匯。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原從事國內避險期貨交易所持之新台幣
    期貨交易保證金結匯為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
    3.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期貨商代徵期貨交易稅款及手續費之結匯:
    1.憑辦文件:期貨商填報之申報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
    貨經紀業務函或核發載明「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許可證照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期貨商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五)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
    1.證券商填報之申報書及本行同意函。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證券商或客戶當年累積結匯金
    額。
    (六)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款項
    之結匯:
    1.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填報之申報書、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函或申報生效函影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免附)、本行
    同意函及投資人結匯清冊(內容包括投資人統一編號及結匯
    金額,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免附)。
    2.結匯金額無須查詢,且不計入總代理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投資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相關圖表:
  • 附表十 銀行業受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案件應確認事項.DOC
  •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5 年 9 月號 第 3-11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87 年 3  月 6  日(87)台央外伍字第
      0400359 號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3 年 2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
      12765 號不予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3 年 6  月 16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300
      31484 號不予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4 年 3  月 4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
      11423 號不予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中央銀行民國 94 年 4  月 8  日台央外伍字第 09400
      17413 號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