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74)台財證(一)字第 010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第 16 條 (018.12.26)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57.04.30)
  • 要  旨:
    為減低上市發行公司經營風險,確保投資安全,規定上市發行公司背書保
    證應注意事項
    

    主 旨:為減低上市發行公司經營風險,確保投資安全,規定上市發行公司背書保
    證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上市發行公司應強化處理背書保證事項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於本 (七
    十四) 年十月卅一日以前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函報本會核備。
    二 上市發行公司背書保證責任總額及對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限額,應由董
    事會訂明頒度,提請股東會同意後據以實施。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
    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並將辦理情形及有關事項,報請
    股東會備查。
    三 上市發行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
    鑑。公司印信及支票等應分別由專人保管,並透過一定程序,始得鈐
    印或簽發票據。其背書保證有關印鑑及保管印信與支票之人員,應備
    函向本會申報,變更時並即申報更正。
    四 上市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承諾擔保事項、
    背書保證企業之名稱、背書保證金額、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
    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五 上市發行公司應提供簽證會計師,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所需之查核資料
    ;會計師在查帳報告中,應逐項評估背書保證風險及其必要性。
    六 為擴大財務公開效果,各上市發行公司應自本 (七十四) 年十月起,
    將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依照附表一格式內容,併同營業額按月公告
    ,並依附表二、三格式內容向本會申報,並副知台灣證券交易所 (格
    式三種略) 。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24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2  月 12 日(86)
      台財證(六)字第 0066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