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上市發行公司背書保證範圍及內容界定如左: (一) 融資背書保證應包括: 1 客票貼現融資。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二) 關稅背書保證,係持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 保證。 (三)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四) 背書保證之對象,以與公司業務有關之公司組織為範圍。 三 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一律須經董事會訂明額 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據以實施。但於七十五年股東會前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得由各公司董事會權衡處理。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應先經 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如公司認有必要時,得先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並將辦理之有關情 形報股東會備查。 四 辦理背書保證之辦法 (程序) ,須報經股東會承認,修正時亦同。 五 無背書保證事項或金額為零者,為避免投資人之誤解,仍請公告「無 」或「零」。 六 上市發行公司月營業額、背書保證總額及其明細表,除申報本會外, 應透明資訊公開體系副知證券交易所、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將資料影 印轉發各證券經紀商妥善建檔管理、專櫃陳列,供投資人影印、閱覽 。 七 各上市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辦法 (程序) 、保管票據、印信、人 員名冊、除開立支票外印鑑應於十二月底前報會,其已訂定之背書保 證辦法 (程序) 與本規定不符者,併請修正後報會核備。 八 各上市發行公司應依本會規定期限,公告並申報背書保證資料,逾期 未辦者,將依法處理。 九 上市發行公司應提供簽證會計師有關背書保證事項所需之查核資料; 會計師應依一定之查核程序詳為評估,適當揭露並表示意見,查核程 序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