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轉換公司債收取手續費之費率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託於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轉換公司債,於成交後向 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訂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一.二五,並自即日起 實施。說 明:前項費率係依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報奉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七十九年五月三日 (79) 台財證 (二) 第一○二六六號函核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臺證秘字第 1031401046 號函,已不再援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