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 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事項規定如次: (一) 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八十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酌本應注意事項修 訂經董事會通過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並檢送二份報本會 備查,並提下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二) 本應注意事項所稱之資產係指長、短期之股權投資、轉換公司債投 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行記載內容如左: 1.取得資產之處理程序。 2.處分資產之處理程序。 3.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含價格決定方式及授權範圍) 及參考依據 。 4.其他依本應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四)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 備,且交易對象實質非為關係人者外,其每筆交易價額或一年內分 次與同一相對人為交易或買賣同一公司之股權投資及轉換公司債、 累積交易價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符合左列標準者,應 另依說明一之 (五) 至 (十) 規定辦理。 1.買賣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2.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權投資之證券,達新 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3.非以投資為專業,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同一 公司之股權投資或買賣同一公司之轉換公司債達新台幣一億元以 上者,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其超過金額每累積達新台幣伍仟萬 元,應再行公告申報。 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實質非為關係 人者,其每筆交易價額或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交易,累積交 易價額未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得免適用前項規定。 (五)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股權投資或買賣轉換公司 債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就左列事項逐一公告,並檢附 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1.標的物之名稱、性質及數量。 2.交易日期。 3.交易之價額及處分損益。 4.迄目前為止持有之餘額。 5.迄目前為止,長、短期股權投資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資本額之比例。 6.取得或處分之目的。 (六)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 所所為之股權投資或買賣轉換公司債者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日內,就左列事項逐一公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 2.不動產之座落地點 (含地號) 及面積或股權投資之數量及面額。 3.交易日期,如訂約日、付款日或過戶日等。 4.交易之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5.交易之相對人實質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含與該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 ) 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6.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額與處分損益。 7.交付或付款條件。 8.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 (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 依據及決策單位。依說明二之 (七) 或 (八) 規定應取得鑑價報 告或應請證券分析專家表示意見者,應註明鑑價結果或證券分析 專家之意見。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 。 9.有經紀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10.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 11.以顯著方式刊印「股東若有異議,應於公告之日起二週內向公司 提出」之文字。 (七) 取得或處分房屋、土地,應先洽請客觀公正及超然獨立之不動產專 業鑑價機構鑑價,並出具鑑價報告 (鑑價報告應記載事項如附件) ,交易價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並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價機 構鑑價。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週內取得,並補正公告原交易價額及鑑價結果後申報。 (八) 取得或處分股權投資,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或原始認股者外,應先洽請證券分析專家對交易價額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證券分析專家表示意見時,應詳予說明評斷之依據。 (九) 股票已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 公司,應另將前述申請事項以抄本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及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 (十) 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應注意事項所 定標準者,母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及抄送。 (十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說明二之 (四) 所定標準且其交 易對象實質為關係人者,並應就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 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三、本會七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78) 台財證 (一) 第○○七九七號函不 再適用。
附 件:鑑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左: 一、委託鑑價者之姓名或名稱。 二、鑑價機構、鑑價人員與委託鑑價者之關係。 三、鑑價事項: (一) 委託鑑價目的。 (二) 鑑價標的 (含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 圍......等) 。 (三) 鑑定價格種類 (應記載正常價格,如另有限定價格亦應註明) 。 (四) 鑑價期日。 四、鑑價結果 (含鑑價日期及鑑價金額) 。 五、鑑價內容及評估方法: (一) 標的物概況: 應說明並分析影響標的物價格之地域及個別因素 (如交通、街道、 環境、行政、使用現況、權利負擔......等因素;環境因素至少應 包括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或地區性之重要建設開發計畫等,行政因 素至少應包括土地分區使用與管制規定,土地建築使用規定及建物 結構、防災相關規定等) 。 (二) 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三) 選定之鑑價方法、理由及資料來源說明。 (四) 鑑定價格之計算過程、調整說明及其決定。 (五) 鑑價金額之決定。 六、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七、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八、鑑價機構及鑑價人員相關事項: (一) 鑑價機構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二) 鑑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 (附證件證明) 、從事鑑價工作之年 數及期間、承辦鑑價案件之件數。 (三) 出具「鑑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四) 鑑價日期。 (五) 鑑價機構、負責人及鑑價人員簽章。 (六) 出具鑑價報告之日期 (契約成立日前鑑價者,出具報告之日期與契 約成立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 九、附件: (一) 標的物鑑價明細表。 (二) 標的物登記簿謄本。 (三) 地籍圖謄本。 (四) 都市計畫略圖。 (五) 標的物位置圖。 (六)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七) 標的物現況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