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一案,准予辦理
主 旨:貴公司申請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一案,准予辦理 請查照。說 明:一 根據 貴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82) 蓮銀信北市字第○一四六 號函送之申請書辦理。 二 請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條規定,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 關規定完成各項變更登記並檢具規定書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增加業務種 類許可執照,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撤銷該營業項目之許可。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1 期 11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