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 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應於客戶辦理交割時,分別依規定比率及成數 收取融資自備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不得接受客戶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 抵之餘額辦理交割
主 旨: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 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應於客戶辦理交割時,分別依規定比率及成數 收取融資自備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不得接受客戶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 抵之餘額辦理交割,請修正 貴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 作辦法相關規定報會,請查照。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七款 規定辦理。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