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四)字第 01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61 條 (077.01.29)
  • 要  旨:
    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
    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應於客戶辦理交割時,分別依規定比率及成數
    收取融資自備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不得接受客戶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
    抵之餘額辦理交割
    

    主  旨:自辦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證券商,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日融資買進
             與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應於客戶辦理交割時,分別依規定比率及成數
             收取融資自備價款及融券保證金,不得接受客戶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相
             抵之餘額辦理交割,請修正 貴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操
             作辦法相關規定報會,請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七款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