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四)字第 25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5、6 條 (081.12.22)
  • 要  旨:
    所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乙案,核定如說

    主  旨:所報「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之具體執行條件乙案,核定如說,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台證 (82) 交字第○六四九九號函。
     二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之執行標準,核定如次:
      (一)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之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其標準為合於下列
    情事者:
    1. 該股前三十個營業日中,每日漲跌幅 (絕對值) 之平均值達採樣
     者同期間每日漲跌幅平均值兩個標準差,且超過同類股同數值平
     均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2. 且該股前三十個營業日中,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
     比率達各採樣者同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比率
     之平均值兩個標準差,且超過同類股同數值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五
     十。
      (二) 前開採樣者為第一類、第二類上市股票及受益憑證。
    (三)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其價格波動過度劇烈之認定準用前
      開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之標準。
    (四) 當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情事,連續五個營業日
    或最近十個營業日有六個營業日時,於次一營業日暫停其融資融券
    交易,俟其暫停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於次一營業日恢復該
    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三 貴公司依據執行標準執行融資融券交易之暫停或恢復,得由 貴公司
     逕予公告,並報本會備查。
    四 本案請 貴公司於試行六個月後檢討其成效後報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9 期 93-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