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財證(四)字第 266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079.12.28)
  • 要  旨:
    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之範圍

    主  旨: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得投資之範圍,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兼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台證 (82) 交字第○九二六五號
                 函。
             二 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外國公司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
                 超過該公司已發行台灣存託憑證總額之百分之五。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0 期 10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