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說 明:一 每一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訂為二億美元,最低 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但因特殊情形經本會許可者,不受前述最高限 額之限制。 二 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一九五九號公告 事項第一項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證券管理 第 11 卷 12 期 104 頁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2 期 94 頁 證交資料 第 405 期 43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8 月 21 日(82) 台財證(四)字第 01959 號函,公告事項一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84) 台財證(四)第 65296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