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2)台證交字第 099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138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發生超賣情事者,本公司處理方案
    如說明

    主 旨: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發生超賣情事者,本公司處理方案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案業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三日 (82) 台財證 (二
    ) 第二七二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二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發生超賣情事者,除有說明三
    之情形者外,本公司即通知改善,並視該公司自營部部門半年之內發
    生超賣累計筆數,得對其自營部門經理人及經辦人員左列之處理:
    (一) 發生超賣一筆者:通知該公司對其自營部門經理人及經辦人員予以
    警告。
    (二) 累計達二筆者:通知該公司對其自營部門經辦人員予以警告,並暫
    停該部門經理人執行職務一個月。
    (三) 累計達三筆以上者:分別暫停該公司自營部門經理人及經辦人員執
    行職務三個月及一個月。
    三 證券商在本公司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公司總
    經理 (若為第 (一) 款情事者得由自營部經理人代之) 應即親攜公司
    說明書及改善方案至本公司說明,本公司除依說明二之規定對人員處
    理外,並轉報主管機關核處:
    (一) 當日發生超賣數量合計達壹佰交易單位或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
    上者。
    (二) 半年之內發生超賣情事累計筆數達四筆以上者。

    資料來源:
    證交資料 第 374 期 2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