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之處理要點」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新寶承 (83) 字第○四八號函。 二 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卷處理準則」規定,發行公司有重 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本會得退回或不予核准其申請 (報) 案 。所詢處理要點僅係就上揭事項訂定客觀認定標準及妥適處理方式 ,尚不生應否追溯既往問題,亦即,除該要點參––二所列情形外 ,凡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者,均應適用。 (二) 有關該處理要點肆––一所定非常規交易認定標準,只要按列任擇 一設算方式設算後,再與實際交易價格比較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