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83)台財證(二)字第 4145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07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3.10.29) |
要 旨: |
證券商以其自有資金轉投資未上市 (櫃) 之票券金融事業,以一家為限;
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其投資時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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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商以其自有資金轉投資未上市 (櫃) 之票券金融事業,以一家為限; 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其投資時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 準,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兼復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三年九月六日 (83) 華證 (研) ○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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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12 期 100-10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