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財證(二)字第 414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3.10.29)
  • 要  旨:
    證券商以其自有資金轉投資未上市 (櫃) 之票券金融事業,以一家為限;
    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其投資時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
    準
    

    主  旨:證券商以其自有資金轉投資未上市 (櫃) 之票券金融事業,以一家為限;
             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其投資時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所列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者,以淨值為
             準,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兼復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三年九月六日 (83) 華證 (研) ○五八○號函。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2 卷 12 期 100-10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金管證券字第 0990073660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