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銀行僅經營「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是 否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行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萬通總信劃字第○一一○四號函。 二 所詢之問題,前經本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三日 (81) 台財證 (二) 第七 四二二三號函復 貴行在案,請查照辦理。又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一條 之規定,無論公、民營金融機構均同與適用,所提國營或省屬行庫不 受該條限制乙節,應係誤解。至於所建議將銀行僅經營「政府債券自 行買賣」業務排除該條之限制部分,已錄案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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