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如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請切實依照說明 所列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公司改選或補選董事者,如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與本屆原選任董事不同 ,應依下列規定申報有關資訊: (一) 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並於營業 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次年度財務預測;有關財務預測之編 製、公告、申報及檢討等均依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 ( 六) 第○二八五一號函「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 要點」辦理。 (二) 自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一個月內訂定長、短期股權投資評估要領及 董事長、總經理處理公司各項事務核決權限表,並經董事會決議後 報會。本項如涉修正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一 併辦理報會。 (三) 新任董事就任之日起當年度及次年度所召開之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 議事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報會。 三 八十三年發生主旨所述情事之公司,請於文到一個月內申報說明二 ( 二) 、(三)之文件,並於八十四年四月底前公告申報八十四年度財務 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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