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二)字第 024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9 條 (084.05.30)
  • 要  旨:
    證券商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
    ,應以總公司營業日為基準,每滿一年以一家為限;惟以往年度未提出申
    請者,不得累積於以後年度提出
    

    主    旨:證券商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
              ,應以總公司營業日為基準,每滿一年以一家為限;惟以往年度未提出申
              請者,不得累積於以後年度提出,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本會八十年四月十一日第一二一七四號函規定,自本函發布之日起停
                  止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12 期 101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0 年 4  月 11 日第 121
      74  號函,自本函發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