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四)字第 015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7 月 0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5 條 (084.07.05)
  • 要  旨:
    外資得投資國內上櫃公司名稱,投資比例及額度控制事宜
    

    主 旨:外資得投資國內上櫃公司名稱、投資比例及額度控制規定。
    說 明:一 行政院於八十四年七月五日以台八十四財字第二四三五一號令公布修
    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依據該辦法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及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得投資上櫃公司股票,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外,其
    投資比例限制為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每一外國專業投資
    機構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額之百分之六;但其他法令有較低規定者,從其規定。全體國外募
    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
    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二。 (88.3
    .30 (88) 台財證 (八) 第二九三六四號公告修正為各百分比五十)
    二 為配合結匯辦法之修正施行,目前已核准上櫃及嗣後經核准上櫃之公
    司股票,是否准許外資投資及得投資之股份總額,已上櫃者應即批次
    或將上櫃者於上櫃買賣前,檢送各該公司執照影本、僑外人投資比例
    等資料,依規定審查報會核定。
    三 外資開始買賣後,請每日揭示次一營業日外資實際得投資額度。
    四 每日交易結束後,請統計個別外資投資個別股票之比例,如有超額應
    即通報本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8年10月版) 第 159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90)台財證(八)字第 006603 號函,本函釋說明一、二自九十一年
      元月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