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外國專業投 資機構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
主 旨:調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外國專業投 資機構對發行公司股票之投資比例。依 據: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 理。公告事項:一 每一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發 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七 .五。 二 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體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發 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五。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11 期 10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2385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