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11 月 19 日(82)
台財證(四)第 44616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3 月 4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00640 號函,最低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之規定不再
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7226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