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一)字第 011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8 條 (077.01.29)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

    全文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
    壹 制定目的: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並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建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爰制定本處理要點。
    貳 法令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參 適用範圍:
    一 本要點所稱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二 本要點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 貨合約。
    三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債券保證金交易應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肆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辦理事項:
    一 擬訂處理程序:
    公開發行公司如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證管會) 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應記載
    左列內容:
    (一) 交易原則與方針 (含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
    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
    ,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
    (二) 作業程序 (含授權額度、層級及執行單位等) 。
    (三) 公告申報程序。
    (四) 會計處理方式。
    (五) 內部控制制度 (含風險管理措施、定期評估方式等) 。
    (六) 內部稽核制度。
    (七) 其他事項。
    二 資訊公開:
    (一) 上市、上櫃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 (含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 之相關內容,併
    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向證管會申報 (公告格式如附表) 。
    (二)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由證
    管會另訂之。
    伍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 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及會計處理納
    入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
    二 內部控制:
    (一)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至少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1 風險管理應包含信用、市場、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任;其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並應由不同部門人員負責向
    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3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
    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二) 董事會應依左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三)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左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1 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公司所訂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2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 (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 時,應即
    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三 內部稽核:
    (一)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
    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
    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
    (二)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
    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管會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
    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管會備查。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8年10月版) 第 897-90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