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本會本 (八十五) 六月二十五日發布修正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 十三條之二有關證券承銷商不得為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主辦承銷商之限 制情形乙節,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條文業經本會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以 ( 85) 台財證 (二) 第○一九八八號函令發布施行。 二 為便利發行公司及證券承銷商有關書件之準備,自前揭規定修正發布 日起自本 (八十五) 年七月一日前,得援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三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相互間有無違反該條各款規定情事,均應確實 說明評估並出具聲明書,併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申報書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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