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
主 旨: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告事項:一 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五百萬美元。 二 每一境外法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二千萬美元。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82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70050376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7005037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