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臺灣存託憑證之比例限制
主 旨: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臺灣存託憑證之比例限制。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告事項: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外國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額之百分之七.五。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9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